查档指南
发布时间:2017-03-01

一、档案资料调借阅制度

1.本国公民持个人有效身份证;本国组织持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身份证明(第二代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军官证等)均可查阅馆藏已开放档案资料和已公开现行文件;查阅未开放的档案资料,需出具相关单位的正式介绍信(须注明查阅人身份、查档目的与范围),并经本馆同意;查阅会议记录除有相关单位介绍信,还须有档案形成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。

2.港、澳、台同胞和华侨,持本人有效证件或有关单位介绍信即可利用开放档案。

3.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或外国组织,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或向本馆申请,经本馆同意后,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即可利用开放档案。

4.查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先行办理档案利用登记手续,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,不得相互传看、私自拍照复制。利用者在本馆所看到的一切档案资料,应注意保密。查阅档案必须在本馆指定区域进行。档案利用者不得进入档案库房。

5.严格交接手续。调阅和归还档案,均应由接待人员当面清点,防止差错。

6.为有效保护档案,尚在整理和待整理的档案,暂不提供阅览;本馆凡已数字化的档案,只提供复制件阅览,不提供原件阅览。

7.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馆印章,具有与原件现行效力。凡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,接待人员应拒绝复制。本馆档案不得整卷复制。

8.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本馆开放档案的内容,但需注明档案出处。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本馆档案史料,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,利用者在未征得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前无权公布本馆档案内容。

9.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害气体、照相机、水杯、食物进入利用大厅。请勿在大厅内吸烟,大声喧哗;请勿乱丢、纸杯、纸屑及果皮;请勿随地吐痰等,共同创设良好的查档环境。

10.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,保持档案的完整和清洁,不得在档案上涂抹、勾画,不得折叠、拆卷和损坏档案文件,不得以手指沾(口)水翻阅档案。违反者,将根据《档案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情节严重的,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二、崇明区档案馆查阅档案时间

1、崇明区档案馆查档窗口

地址:崇明区城桥镇定澜路1588号

时间:周一~周五

上午:8:30-11:30

下午:13:00-16:45(每年5月1日~10月1日:13:30-17:15)

2、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民生档案查询窗口

地址: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底楼大厅4号窗口

时间:周一~周六

上午:8:30-11:30

下午:12:30-16:30(每年6月15日~9月15日:13:00-17: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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